将补贴支票开为“抚恤金丧葬费” 专家称欺侮残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本该领取的生活补贴,拿到的却是“抚恤金丧葬费”支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举动激怒了盲人王芳(化名)。
2011年9月1日上午,不堪忍受侮辱的王芳向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了支付这张支票的社区服务中心,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10月11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此时距离第28届国际盲人节(10月15日)还有4天。专家表示,全社会对残疾人应当予以尊重和关爱,欺侮残疾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生活补贴变“丧葬费”
王芳是一名盲人,从事盲人按摩工作。经西城区残联安排,自1998年起租赁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一间约15平方米的房间用于按摩店经营。
2010年2月1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至2011年1月31日。由于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续租的优先权,同时也出于对政府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信心,王芳并没担心再次续租的问题,一直全心经营,并以预售优惠卡的方式开拓业务。
让王芳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年初,合同到期后,社区服务中心突然通知王芳搬离,不再续租。面对这样的变故,王芳只能暂时在家中工作,已经售出的两万多元的优惠卡无法履行,王芳为此承受了巨大损失。
在得知无法续租房屋后,王芳与社区服务中心开始了艰难的协商,争取补偿,并于2011年3月25日双方达成《房屋腾退协议》,约定了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王芳“生活补贴”12000元。
2011年4月1日,王芳如约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财务手续,准备领取补贴金。谁知办理此事的会计竟对王芳说:“这是抚恤金丧葬费,你别嫌恶心,反正都是钱。”随即递给王芳一张现金支票,后来朋友告诉她,支票的“用途”栏写着“抚恤金丧葬费”。
对于社区服务中心这样的做法,王芳感到既屈辱又愤怒。“为什么不能直接给现金,给我这样的盲人现金支票,让我到处找银行去换现金,这样人道吗?”王芳说,“更可气的是,现金支票写的还是‘抚恤金丧葬费’,能不恶心吗?”
这样的屈辱与愤怒让王芳久久无法释怀。在连日失眠后,王芳感到异常焦虑、疲惫,于2011年4月11日跌跌撞撞地走进附近的玉桃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开始遵医嘱服用抗焦虑药物艾司唑仑。直至2011年5月30日,王芳的症状并未得到改善,甚至出现了幻听,遂转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精神科治疗。之后王芳又到精神病专科医院北京安定医院接受检查与治疗,于2011年7月9日经安定医院确诊患有抑郁症。
法院受理“受辱案”
王芳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身边的朋友,大家都觉得非常愤怒,经过咨询律师,王芳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
2011年9月1日上午,在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的陪同下,王芳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人民币。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收下起诉材料,出具起诉登记通知书。
在国际盲人日(10月15日)前4天,原告王芳接到法院通知并交纳了诉讼费525元,这意味着此案正式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距离递交起诉书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也略微让王芳有了些宽慰。
“被告的行为对身为残疾人的原告很不人道,还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告因此遭受极大的心理伤害,并罹患抑郁症,对此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判。”《法制周报》记者从起诉书中看到。
王芳的代理律师、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律师认为,此案中被告表现出的对残疾人的不尊重、不人道令人震惊。“被告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和财务规定的,同时面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被告并未表现出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
专家称涉嫌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方平律师表示。
李方平分析,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什么要让一位盲人去兑换现金支票呢?为什么不兑换成现金交给盲人呢?“以‘抚恤金丧葬费’的名义更是赤裸裸的侮辱,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此案中社区服务中心的做法欠妥,支付用途为“抚恤金丧葬费”的现金支票是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对此应负法律责任。而且,如果开具与用途不符的支票,则违反相关财务制度,有挪用资金的嫌疑。
从事助残工作三十多年的助残机构“北京汇天羽”主任吴润玲表示,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盲人的就业非常困难,眼看辛辛苦苦经营的按摩店垮掉,对盲人的心理打击很大”,吴润玲认为,“将支票的用途开为‘丧葬费’,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慎重的,对盲人的心理无疑是双重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