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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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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22:2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残联  发布时间:2013-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残疾人教育的水平,减轻残疾人就学负担,依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128号),设立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个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五条 扶残助学金按照市、区县分级投入的原则设立,分别从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 市级扶残助学金资助范围:我市在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

第七条 区县级扶残助学金资助范围:我市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3-6周岁学龄前残疾儿童;我市在初等教育阶段(小学阶段)、中等教育阶段(初中、中等职业、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

对在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含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普通及特殊幼儿园)中就读的3-6周岁学龄前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300元扶残助学金补贴。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400元。补贴年限最多为三年。

第九条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
(一)对在我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教育助学金补贴。小学和初中生每人每年分别发放360元和48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分别增加290元和490元

(二)对在我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970元扶残助学金。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480元。

第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
(一)对我市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统招)入学,在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独立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扶残助学金。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820元,研究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资助242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1210元。补贴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执行:大学专科为两年或三年,大学本科为四年或五年,硕士研究生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或四年。

(二)对我市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中起点升成教专科、高中起点升成教本科、普通专科起点升成教本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后的残疾学生,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毕业证书后的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残助学金。取得大学专、本科学历的发放242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发放363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增加1210元。

(三)对我市以国家认可的开放教育方式(电大、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扶残助学金补贴。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21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1210元。补贴年限大学专科、本科为三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扩大扶残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提高资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户口;
(二)学生本人持有我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在国办(公办)、民办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四)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必需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
(五)申请领取一次性扶残助学金的残疾学生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户口;
(二)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第一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需持有我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在国办(公办)、民办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四)学生的残疾人父亲、母亲(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第一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或学生本人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

第五章  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扶残助学金的学生需由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新学年入学(秋季开学)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证件:
(一)户口本、身份证、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未办理学生证的,提供就读学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学期考试成绩单等;
(二)父亲、母亲或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
(四)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其他成人院校毕业证书等。

第六章  审核与认定

第十五条 区县残联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扶残助学金的申请人材料进行登记、认证、审核,将申请人信息于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分门别类,全部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管理服务系统”。在受理残疾学生提交的当年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毕业证书的申报材料时,应核实证书真实有效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市、区县级扶残助学金范围,分别由市残联、区县残联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最后资格审核及认定。高等教育阶段扶残助学金资助人员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负责审核,报市残联审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补贴人员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负责审核、审批。

第七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误,确保符合条件的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全部得到我市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资助;要认真做好扶残助学金的审核、上报、审批及发放工作,确保当年12月31前将扶残助学金及时、准确发放至受助者手中。扶残助学金每年只拨付一次,过期不再补发。
第十八条 扶残助学金的发放,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专项财务科目,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要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占挪用、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和落实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和培训补贴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0]6号)同时废止。

附表: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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