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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在每一个群体中,各成员的特质都会有差异性存在,在教育普及且兼顾教育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学校普遍被要求依常态方式编排班级,则在班级常态分配曲线图中,左右两端的学生不适合在大班级中接受教育。尤其代表学习能力低的左端学生,他们在教学上无法像一般学生一样使用相同的教材、教法与评量标准。他们需 要一套适合于他们的心智水平的教育方案,以为教师施教的依据,并提供教师、行政人员作为评估教学效果与绩效的标准。此教育方案是针对学生个人或具同构型的一组学生而设计的方案,称之为个别化教育方案(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
美国在1975年的94-142公法中即特别规范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与落实,以提供3~21岁的残障学生,接受适当的公费教育。我国亦于「特殊教育法」(民国86年修法发布)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民国87年修订发布)中,将IEP列为特殊教育中强制执行的项目。即对每一位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教师应为其设计IEP,并依所拟定的IEP实施教学。
贰、IEP的法源基础
在民国86年 五月十四日 修法发布之「特殊教育法」第27条中述及:「各级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与教育安置。」在 民国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及 民国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修正发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个别化教育计划有更详细的规范:第十八条 本法(指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划,指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学生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国文、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
二、学生家庭状况。
三、学生身心障碍状况对其在普通班上课及生活之影响。
四、适合学生之评量方式。
五、学生因行为问题影响学习者,其行政支持及处理方式。
六、学年教育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
七、学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服务。
八、学生能参与普通学校(班)之时间及项目。
九、学期教育目标是否达成之评量日期及标准。
十、学前教育大班、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及高中(职)三年级学 生之转衔服务内容。
前项第十款所称转衔服务,应依据各教育阶段之需要,包括升学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它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参与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相关专业人员等,并得邀请学生参与;必要时,学生家长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九条 前条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应于身心障碍学生开学后一个月内订定,每学期至少检讨一次。
参、IEP的拟定
从上述「特殊教育法」第27条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8条、第19 条中可知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IEP」的必要性,及其所涵盖的内容与实施方式。当学生被发现、转介且经鉴定需接受特殊教育时,必须有一个由相关的行政人员、教师及其家长所组成的委员会,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共同研拟IEP,以为对该生施以特殊教育的依据。此IEP经家长同意签章后实施,研拟IEP 时,必要的话可请学生本人参与订定。
IEP的拟定,需团队成员先就个案进行讨论、评估,并做成评估结果,再依评估结果,透过会议,确定教育及相关专业服务之重点及目标,完成个别化教育计划之拟定。
一份好的IEP要符合学生现有的学习状况,并能促进其日后可能达到的最佳学习。因此,它必须具有弹性,能依学生学习的进度与实际状况作修正。
肆、IEP的内容
依据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8条之规定,配合学习原理及个别化教学精神,一份完整的IEP其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资料、参与拟定IEP的委员会(团队成员)、学生的家庭背景、特质、学生所需的特殊教育、教育计划及其所需的相关服务和回归后的追踪辅导。兹依序简述于后:
(一) 学生基本资料: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班级、导师姓名、学生住址及联络电话。
(二) 团队成员:包括学校行政人员、教学主任(或组长)、学生的导师及相关教学人员、家长,必要时可请学生本人参与。
(三)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结构及对案主影响较大之成员特质。
(四) 学生特质:包括心理测验及对案主在普通班上课及生活会产生影响之身心异常状况。
(五) 学生所需之特殊教育:包括科目、安置、教育方式、担任授课之教师及课程安排。
(六) 教育计划:包括对学生起点行为的了解、预期目标之研拟、分段目标之订定与评量及回归标准。
(七) 必要之相关服务:包括融合教育、转衔服务、其它服务(如晤谈、谘商、辅导、复健、生活扶助、转介….)及学生因行为问题影响学习者,其行政支持及处理方式。
(八) 追踪辅导:包括行为简述及辅导记录。
伍、IEP之优点
藉由特教法来规范IEP的实施,可见IEP的重要性。其实IEP除了有其重要性之外,更具有下列优点,值得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人员,多加推广、采用,以发挥特殊教育的功能,达成特殊教育的目标。
IEP的优点至少有下列几项:
一、是教学的管理工具,提供每周(日)课程计划,以促进教师有效率、有组织的教学,使得教学活动在具体目标的引导之下,不至杂乱无章。
二、提供学生进步的证据,使师生清楚地看到教学活动的绩效,以免产生「担任特殊教育没有成就感」的不实感觉。
三、厘清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责任,整合家长、教师及专业人员的意见与期望。
四、确保需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得到个别化的服务,达到适性教育的目标。
五、提供特殊教育系统化评鉴的依据。
IEP虽有上述优点,但在实际推动上,亦有下列瓶颈:
一、部分教师专业不足,不会编写IEP。
二、编写费时,尤其学生差异大时,要编写多份不同之IEP,工作量大。
三、家长配合意愿低(如:不愿参加IEP会议),则对学生的了解,不能提供重要的讯息,使得特殊教育没能给予学生更适切的服务。
四、 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与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
陆、现况分析与检讨
笔者参与本(桃园)县八十八学年度特殊教育咨询辅导与特殊教育评鉴工作,访视县内多所学校之特教班及资源班,发现与 IEP有关的问题,较具普遍性的有下列数项:
一、IEP的编撰过于简约,不足以反应学生特质,因此不能有效提供教师教学的依据与特殊教育服务。
二、虽挂名IEP,实际上只是教案、教室日志、测验卷、作业单….等之部分汇整。其实,上述各项资料应与IEP一起列入学生个人档案中,作为学生学习潜力与教师教学成效的记录,以供必要时能从中获得讯息,使相关教师对该生有更新、更真实的了解与参考。
三、IEP的拟定,未透过(专业)团队共同完成,因此在进行特殊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只有教师孤军奋斗,致产生下列缺失:
(一) 在封闭的教学园地中,特殊教育不为外围人士所认同。
(二) 在家长未参与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家长的配合,或其配合未能发挥实质的效益。
(三) 在相关教师未参与的情况之下,使特殊教育在学科或整体认知的统整上未能提供学生有效的协助。
(四) 如果没有相关行政人员参与,则相关措施(如编排上课时间)无法以学生为主体,而作妥当的安排。
四、缺乏回归标准,使回归措施未能透过客观标准裁定,以落实实施。
五、缺乏回归后的追踪辅导。
六、缺乏检讨、修正等自我评鉴设计。
七、部分学校未拟定IEP,或IEP的订定是在教学之后编撰的,或拟定了IEP,却未依IEP施教。
柒、建议与展望
为了达到特殊教育个别化之精神,及节省IEP编拟时间,可在教学时实行小组教学,而以小组方式设计IEP。个别化之意义,不全然指一对一,其基本意涵在于教师对具有同构型的一组学生,进行同一教学活动。则对该组学生编拟IEP时,可针对同一组学生每人的起点行为,找出可共同进行的长短程教学目标,影印数份,再根据个别需求加入其它目标。
IEP如能朝简化的途径发展,并将其归档于学生学习的整套档案内(此档案内亦保有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记录),则在此档案中可清楚地了解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潜力及教师教学的成效,亦可有效提供特殊教育的依据与证据。
编拟IEP时,虽鼓励朝简化方向发展,但其应有的精神及要素不可遗漏,否则无从得知我们给了学生多少?所给的是否符合他(她)们之所需?亦无从彰显教师的教学绩效,尤其对说服特教成本的投入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精简化的IEP,其内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即:
(一) 学生基本资料:包括:家庭背景、学生特质….
(二) 评量诊断资料:包括学生的学业、生活适应、情绪等的起点行为。
(三) 教学方案:包括长短期目标、学习评量、各教学负责人、教学资源、教学策略、回归措施等。
教学目标的拟定,应以分段的、逐步的、量化的短期目标建构长期教育目标 的达成。尤其为便于客观评鉴学生是否达到短、长期目标,所订定的目标必须是可量化、可观察和可评量的。
IEP是针对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所拟定的教育计划,其如同建筑界的建物设计图,它是施工单位的工程依据。建物设计图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地质条件、建物用途、用户特殊需要和相关法令规章。而IEP的主体是学生,因其涉及人的关系,所以需要更多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并作妥切的规划。因此,相关人员除了要了解IEP的重要(必要)性之外,也要给予相对的关注。
想要发展出更为简便的IEP撰写方式,可能要开发软件包以克服其费时编写的缺失,相信此为当前从事特殊教育者所期盼的。在尚未开发适当的软件包与未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特殊教育教学管理工具之前,撰写IEP并依据IEP教学仍是每位特教老师的义务,也是每位特殊学生的权利。 |